第二章 公诉语言的源头:法律语言
法律语言是在法律事务中交流思想的工具、传达信息的手段。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两者都包括在内。它既要遵守民族共同语的普遍规律,又必然在词汇、句型和语体风格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
一、法律语言的概念
法律语言是在法律事务中交流思想的工具、传达信息的手段。法律语言包括法律书面语言和法律口头语言两种形式。它既要遵守民族共同语的普遍规律,又必然在词汇、句型和语体风格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
有关“法律语言”的概念,我国学界目前的定义有十余种。其中的部分定义有:
1.法律语言是一个边缘学科(认为法律语言是一门法学与语言学交叉的边缘性学科)。
2.法律语言是用之于法律的语言(认为法律语言是用之于法律的语言。如立法语言等,此定义出自1998年12月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法律辞海》)。
3.法律语言是一种专业术语(认为法律语言是以本民族语为基础,运用在立法、司法及一切运用法律专业术语领域的符号表意系统)。
4.法律语言是一种社会方言(认为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
总而言之,法律语言是指在书写或阐述与法律相关的内容时所使用的语言。一般来说,法律文件的用语为求准确,都会对每一项事物有准确的定义。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语言”的定义指其注释义项涵盖了法律语言的产生、运用及法律语言的词语、文句等[1]。词条指出,法律语言最早是指英格兰和苏格兰的皇家判决、法律、诉讼程序、诉讼卷宗、特许状及法律书籍所使用的语种。关于“法律语言词语构成”的说明,与社团方言是一套符号系统的理论基本一致,词条指出“法律语言部分是由具有具体意义的单词组成,这些单词在日常用语中即使有,但也很少使用,如侵权行为人;部分则是为具有专门法律含义的日常用语的单词组成,如预谋、过失、非法侵入;还有部分是日常用语组成。”“法律如果有大量的专门词汇,其则会更好,而不会更糟。”另外,该词条还指出“法律语言在国际环境中还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将一种语言的法律文本转为另一种语言的法律文本是极为困难的。”这已涉及法律翻译的问题。从以上引述可以看出,“法律语言”这一术语的确立源远流长,作为社团方言的法律语言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历史的演进而变革。给任何事物定义,均在于揭示其本质特征与本质属性,以便确定研究对象与研究范畴,这是确保研究工作有序、有效、正确的必须。基于“法律语言生成理论”的阐释,法律语言可以定义为:为适应法律范畴特殊交际的需要,从全民共同语中分化出来的“社团变体”。换言之,法律语言是以全民共同语言为基础,在立法、司法与执法的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学专业特色的一种社团方言。[2]
法律语言与立法和司法活动紧密相关。为了实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立法就必须体现法律的明确性,这就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必须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做到准确、严谨、简明。准确就是要用明确肯定的语言表达明晰的概念,当然,明确肯定与法律语言的弹性或严格的伸缩尺度并不冲突;严谨是指用逻辑严谨的语言表达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使用的语言要遵守逻辑语义的矛盾律、排中律和同一律;简明是指用尽可能简练明白的语言表达法律的内容。三者紧密联系,不可偏废。立法者要准确地运用法律语言,就必须准确掌握法律语言的特点,这是正确表述法律语言的重要条件。在司法领域,法官等法律职业者需要重新解读法律语言的含义,使普遍的规范能够适用于个案的特殊情况,这就需要结合个案的语境准确把握法律语言的内涵与外延。总之,无论是立法为了追求法律的普遍性,还是司法为了正确裁判特殊性的个案,都只有在全面了解法律语言特点的前提下才能完成。
二、法律语言的特点
“法律语言部分是由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组成的,部分是由日常用语组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在日常用语中即使有也很少使用,如预谋、过失、非法侵害等。而日常用语如‘工厂’,有时也可以附着于特定语言环境的特定涵义,如通过制定法的解释条款”[3]而获得法律意义。法律语言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从语言风格上讲,法律语言有如下特点:
1.庄重性。法律语言的功能决定了它一般不能采用比喻、比拟、借代、夸张、双关等修辞手法,不宜借用描绘性的文学笔调,也不能像文学语言那样追求形象性和生动性,尤其是立法语言。如: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庄重性要求法律语言的表达应多用书面语词、法言法语、文言语词(如“既遂、配偶”,而非“做完、老婆”)、规范用词。
2.准确性。即用语要明确、具体、严谨。明确要求概念清晰,界限分明,忌概念含混其词,模棱两可;具体要求法律语言应深入其所调整的社会生活的每一角落,准确无误;严谨要求语句和结构周密准确、无懈可击,尽量避免模糊性与多义性,如: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再如: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128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
3.朴实性。法律语言要面对全体公民,需要全民理解,而不是流传于某一社会群体内部,因而要求语言言简意赅、不作渲染,在平淡中表达法律的精神实质,同时字眼不能晦涩,意义不能深奥,在庄重的前提下,要使公民易懂、易学,且忌用方言。如: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二)从法律语汇上讲,法律语言有如下特点:
1.单义性。立法中强调一个语词应当只有一个义项而不能有两种或多种含义,强调意义固定,不能作多种解释,如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术语,在刑法中有其固定的含义。
2.特指性。即法律语词各有一定的应用范围和指称对象,如告诉才处理、自诉等,与日常语言中的“告诉”“自诉”有着不同的意义。
3.社会性。日常语言有无限的自生成性,人人都可以创造(这在当前网络上表现得最为明显,如“给力”“被死亡”“被就业”等),但是,法律语汇则需要法定形式的认可,在数量上有可数性、有限性,它的生成受到极大的制约,发展相对缓慢,其选择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要受制于立法、司法实践及社会价值选择,如安乐死、危险驾驶等是否会成为法律术语,主要受制于立法司法取向而不仅仅是社会的态度。
(三)从语言功能上讲,法律语言有如下特点:
1.交流功能。交流功能是指“法律语言能够准确、简约地传递信息,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同行之间使用相同的术语进行交流,不会产生大众语言所带来的烦琐与不一致性”[4]。如法庭辩论,其本身就是为了对案件能否成立所作的各抒己见与沟通、交流。
2.转化功能。转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会问题,不论它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一概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5]。如所有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言词证据,都可以将之转化为起诉书、判决书中的语言,然后进行分析判断,得出结论。
3.理性对话功能。法律语言应体现理性,追求精确而不是模糊,走向精细化、知识化;法律问题应借助法律语言、法律程序进行沟通、对话与交涉,达成法律领域的商谈共识,实现判决在法律领域内的逻辑理性、经验理性的证成与合法性论证。
4.价值贮藏功能。洪堡特(Humbodlt)指出,“语言仿佛是民族精神的外在表现;民族的语言即民族的精神,民族的精神即民族的语言”[6]。法律语言的价值贮藏功能在法律原则等不确定条款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如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未经人民法院有罪判决不得被认为有罪等。
5.评价功能。执法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确立法律关系,这一重要的语言施为功能,决定了它具有评价功能。
(四)从语义是否确定上来看,法律语言既有确定性,又有不确定性(模糊性)。法律语言一般需要确定,但并不排斥模糊语言的使用。有些时候,立法者需要借助语言的模糊性来扩大法律涵盖的社会层面,以保持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同时,司法活动中既需要确定的语言来认定事实作出结论,如判处刑罚的时间等,但有时则需要使用模糊的语言去描述一个相对确定的事物,如“7月份的一天”“18时许”等等。
三、法律语言的分类
法律语言的总体分类,可以分为法律书面语言和法律口头语言两大类。在两大类别之下,法律书面语言可分为立法语言、程式化司法书面语言、应变性司法书面语言;法律口头语言之下,可分为程式化法律口头语言和应变性司法口头语言。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语言的使用部门分,可以分为公安机关法律语言、检察机关法律语言、审判机关法律语言、律师法律语言、公证法律语言等;按照法律语言所涉及的诉讼阶段分,可以分为审讯法律语言、审查法律语言、审判法律语言、调解法律语言、辩论法律语言等。
在我国,对于法律语言的研究仍然处于开创阶段,多数研究还着眼于法律语言的用词特征、语体风格、修辞方法等,与西方法律学界倡导的以动态、开放、多元的方法去研究法律语言还有一定差距,因此从立法、司法过程中法律语言的运用去研究法律语言,其实践意义更加突出。在此背景下,选择司法环节的一个重要阶段——公诉活动进行研究,也是很有必要的,并且能够实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1] 《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1~652页。
[2] 孙懿华:《法律语言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3] 《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15页。
[4] 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6页。
[5] 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6页。
[6] [德]洪堡特:“论人类语言结构的差异及其对人类精神发展的影响”,胡明扬主编:《西方语言学名著选读》,伍铁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