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古典哲学中的道德与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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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以康德、费希特、谢林、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家以追求真理和自由为核心主题,在近代西方群星璀璨的文明史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为西方文明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根基。作为实践哲学核心组成部分的伦理学和法权哲学,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尤其具有优先的地位,因为它们共同探讨和力求践行的是“自由”这个人类恒久关注、迫切渴望的主题。换言之,自由主要是通过道德与法权口途径得到实现的。这样一来,道德与法权的重要地位就凸显出来了。同时,道德与法权本身也有着深刻的同源性和错综交织的关联,而它们的这种复杂关联又是与哲学家们的形而上学体系密不可分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入思考道德与法权问题就成了西方哲学研究尤其是德国古典哲学研究的一个至关重要口课题。

本书旨在研究德国古典哲学中的道德与法权问题,主要包括这样三个方面:( 1)道德学(伦理学)和法学各自在康德、费希特、谢林、黑格尔哲学中的发展演变过程;( 2)他们各自的哲学体系中道德(伦理)与法权的关系问题;( 3)再德国古典哲学的整体视域中,道德与法权的关系背后所涉及的实践哲学基本范式的转变。在“绪论”中,我们作以下五点预先说明:

第一,Recht在德文里包括“法律” “权利” “正当性”等多种含义,而在德国古典哲学的语境中,Recht一旦与其特有的先验立场相结合,就变得异常复杂,它至少包含这样四层含义:( 1)法律,( 2)权利,( 3)兼指法律和权利,( 4)正当性、正义。这就给英文和中文的翻译带来了很大不便,而且英文翻译的麻烦恐怕更大,因为在英文中,law和right分别指“法律”与“权利” ,但当Recht同时涉及“法律”与“权利”的含义时,则无论law还是right均无法准确地予以翻译。所以,有些读者看到许多英文译者将Recht译为justice,甚感疑惑,觉得译错了,其实不然,英文译者自有他们在语言推敲上的考虑。在中文翻译中,情况要稍微好一些,因为中文可以根据Recht的( 1)和( 2)两层含义生造一个概念“法权” ,加以变通而兼指“法律”与“权利” 。但无论在英文翻译law和right还是在中文翻译“法权”里,德文Recht所特有的“正当性”含义,尤其是它在德国古典哲学中的先验性,都无法被确切地表达出来,因此需要特别留意。本书所说的“法权”是指Recht,但在黑格尔那里,鉴于Recht的本体论特征,我们主要将其译作“法” ,并将他的Rechtsphilosophie翻译为“法哲学” 。当然,根据具体情况,我们也适时地把Recht译作“法权”或“权利” ,例如抽象法权(dasabstrakte Recht) 。

第二,康德、费希特、谢林、黑格尔的实践哲学具有这样一个显著特点,即它们都构成哲学家各自独特的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都是从他们的形而上学原理中逻辑地推演出来的。因此,本书尝试宏观地从康德、费希特、谢林、黑格尔各自的形而上学基础出发来阐述他们的道德、法权和伦理思想,尽管这样的思辨论述会给人这样的感觉:似乎这不像人们通常所做的那样在研究伦理学和法权学说,而简直就是在道德与法权的名义下谈论形而上学。情况确实如此!然而,这样的研究仍是必要的,因为离开他们的哲学视野,单就某物而论某物,实难得其要旨。以法权为例,康德法权哲学的理路是与“三大批判”的基本精神相一致的,我们必须将其置于康德整个批判哲学体系的语境中才能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把握。费希特的法权哲学在其知识学中所具有的体系意义甚至要比康德的更为强烈,因为他的代表作《自然法权基础》(1796)不仅是一部法权著作,而且是与其知识学的基本哲学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费希特在该书的开篇对法权概念作艰深晦涩的哲学演绎,不仅是为了论证自我意识的可能性的条件,以维护法权的普遍有效性,而且也是对康德先验演绎的延续和发展,是对绝对自我的进一步验证与辩护。因此,本书将侧重于从费希特知识学及其演变过程的角度来审视其法权学说,以凸显法权学说在其整个哲学体系中的体系地位。谢林关于道德与法权的论述也完全是建立在其同一性哲学的基本原理基础之上的。至于黑格尔的法哲学,其体系意义就更加显而易见了,因为其法哲学是绝对精神的一个必要环节,“法”是客观精神的代名词。所以,要考察法哲学却又不具备黑格尔绝对观念论的宏观视野,简直无异于盲人摸象。因此,我们侧重于从形而上学的角度论述德国古典时期的实践哲学是很有意义的。我们主要从道德与法权的基本内涵、发展脉络及其哲学原理和体系意义展开论述,至于它们的文本内容则没有一一详论。

第三,自由问题可以被看作贯串本书的一条基本线索。康德从意志自律的角度论证了人类自由的存在,为德国古典哲学确立了自由的主题,也拉开了实践哲学的序幕。他在本质上持道德个体主义的自由观,强调自由是原子式的个体通过内求道德法则而做出的一种个体性的自我实现。但由于这种自律性的自由缺乏强制效力,康德把这种内在的自由扩展为外在的自由,要求人的行为即使达不到“道德性” ,也至少要有“合法性” ,这就是道德学向法权哲学的过渡。他将法权称作外在的“我的”和“你的” ,通过继承自然法权传统和契约论的思想,提出只有在公民宪政中法权状态才是能够实现的。费希特用知识学改造和发展了康德哲学,他通过以知识学为原则的法权哲学对法权概念进行了演绎,论证了法权关系构成自我意识得以可能的条件,既为法权找到了最终的哲学根据,也给自我的绝对性和真理性找到现实的依据与佐证。以知识学为原则的伦理学主张个体是实现道德原则和理性目的的工具,每个人通过在各自的阶层和职业履行应尽的职责,集体性地实现那种客观化的道德原则和理性目的。因此,费希特的自由变成一种集体性的自我实现。他通过相互承认(或交互主体)的理论主张共同体主义,强调相互关系和共同体相对于个体的优先性。从他开始,德国古典哲学经历了从个体主义向共同体主义的转变,自由由此有了全新的内涵。黑格尔前所未有地拓展和丰富了“法”的概念。法作为自由意志的定在,在黑格尔那里获得了本体论的内涵。康德和费希特的自然法权、契约论和自由意志学说都在黑格尔法哲学中一一得到扬弃,变成它的各个发展环节,并最终成就了绝对伦理。法哲学就是一部描绘自由意志如何通过抽象法权、道德、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得以实现的客观精神哲学。在费希特共同体主义的基础上,黑格尔法哲学又使自由增添了现实主义的维度,这种现实主义与德国古典时期的表现主义思潮和康德自由意志的思想有着深厚的渊源。

第四,我们要谈谈本书的研究方法。德国哲学家克朗纳在其《从康德到黑格尔》(1924)中曾将哲学史的研究方法概括为这样三种:文化史的方法、传记的方法和历史批判的方法。所谓文化史的方法,“要求把系统置于一精神的整体历史的框架内去处理,并把系统与其当世的个别科学的、政治上的、艺术的和宗教的生活相联系,也同时让该系统自它所由出的母域重新展现其自身”(1) 。这种方法可以说是我们在治学过程中经常运用的典型方法,尤其是当这种方法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结合起来以后,更加普遍地被运用到各个领域的研究中。然而,克朗纳坦诚地说,这种方法固然“最富于包含性与最有启迪性” ,但具体实行起来却很困难,“几乎没有一部《哲学史》著作能够充分满足人们就这些工作所能合理地提出的种种要求”(2)。原因很简单,时代的因素如此庞杂纷繁,有科学的、政治的、艺术的、宗教的,还有经济的、文化的、阶级的、性格的、心理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我们如何可能在一项哲学史的研究中精准而系统地囊括整个时代背景,尽管它的确是孕育那个时代的隐蔽的秘密?至于传记的方法,在克朗纳看来,也很难“成功地显示出人与著作之间的密切关联以达成彼此交互厘清的效果”(3)。他主张,治史要采取历史批判的方法。这种方法要求我们撇开哲学与精神整体结构的种种关系去作观察,借助历史去重新经历和体会逻辑的必然性。他说:“康德意志观念论之发展是一个思想运动,此中的系统是于理据与理据之间之对垒冲突中产生的……当然(除了理性之论证之外) ,对此发展有影响的尚有许多其他因素,例如思想家们之性格与气质、纯属他们个人的情绪和经历以及所有当世出现的文化现象等。然而,由于这些系统之贯彻主要是透过理性的论证,因此我们面对这许多其他因素,应该可以只就这些因素于思想之题材中如何能转化为论证理由而加以考虑;只有在这一种条件之下,这种种因素方能被吸纳于系统的历史探讨之中。 ”(4)这种治史的方法是令人信服的。

本书的研究所采纳的正是克朗纳所说的历史批判的方法,透过德国古典哲学的演进历史,重新把握其内在的逻辑必然性,重点研究康德、费希特、谢林、黑格尔的伦理学与法权哲学的主要方面和核心特征,而没有特别关注德国古典时期的时代背景和社会面貌。本书并非没有意识到,道德与法权问题,作为实践哲学的核心问题,绝不单纯只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时代的产物,它们与当时德国和整个欧洲的时代精神、社会现实有着密切的关联。只是,文化史的考察实在太过宏大丰富,不仅超出了本书写作的初衷,而且受到了本书作者水平的限制。此外,本书的写作还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注重强调同一位哲学家前后期思想和前后哲学家思想的比较分析。所以,本书没有专门论述他们伦理学和法权哲学的具体内容,在众多细节方面也未能顾全周到。

第五,本书在结构安排上主要分成六章展开论述,现将其基本内容概括如下:

1 .康德哲学中的道德与法权 此章首先从自由主题、义务论和人道主义三个方面入手,简要概述康德道德学的基本精神,然后基于康德批判哲学的架构,着重论述其法权学说的形而上学基础和体系意义,通过回答法权命题的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来论证法权的普遍有效性,并按照范畴的先验演绎的思路论述法权概念的演绎过程,旨在更加透彻地理解和阐述康德的法权概念。最后,在康德哲学的语境中辨析“道德”(Moral)概念与“伦理”(Sitten)概念(也涉及法权概念) ,指出康德主要在个体性的“道德(学) ”含义上使用“伦理(学) ”概念,进而对道德与法权的关系加以梳理,指出在康德哲学中道德是法权的根据和目的,而法权是道德的必要条件。

2 .费希特法权思想的演变过程 此章无意于详述费希特法权思想在各个时期所经历的变化和全部内容,而是重点阐述其法权思想在耶拿与柏林这两个重要时期的核心内容和根本转变。我们首先尝试阐明费希特耶拿知识学是如何实现从绝对自我向相互承认的理论嬗变的,包括追溯费希特绝对自我学说形成的理论渊源,然后扼要阐述绝对自我学说的基本内涵,最后论述费希特知识学从绝对自我向相互承认的思想转变。我们之所以要论述这种理论嬗变,是因为法权的理论渊源正是来自这种嬗变。此外,我们还将论述费希特在《自然法权基础》中演绎法权概念的过程,看他如何论证法权关系是自我意识得以可能的条件,从而为法权的理性基础和普遍有效性作哲学的辩护,同时也验证知识学的最高原理“自我”的绝对性和真理性。通过法权概念的演绎,费希特撇清了法权对道德的依附关系。他试图以自我为最终根据,逻辑地建构一种理性的、应然( Sollen)的法权秩序,而这种应然的法权秩序应当成为我们的实然(Sein)世界据以改善和变革的蓝图。在柏林时期,费希特将其新知识学的最高概念“上帝”或“知识”引入法权学说,以之为法权概念演绎的出发点和整个法权体系的最高原则;于是,法权关系就成了上帝为世俗世界安排的一种理性秩序,因而使他的法权学说最终导向宗教哲学,也前瞻性地将“法权与德性何者优先”的现代性批判问题抛出来,发人深省。

3 .费希特伦理学中的道德与法权思想 此章着重论述费希特关于道德与法权的关系问题,而这个问题终究要在其伦理学中才能得到全面而深入的理解,因此,我们的安排是:首先论述费希特伦理学相对于康德道德学的重要意义,然后阐述道德与法权的关系。概括地讲,我们通常所说的康德“伦理学”(Ethik)其实在更大程度上只是“道德学”(Moral) ,费希特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创立和复活了真正古典意义上的伦理学,即德性伦理学。康德注重通过道德主体的内求进行一种个体性的自我实现,而费希特则强调通过处于特定阶层的众人的职责(Verpflichtung)做出一种集体性的自我实现,这在本质上是个体主义与共同体主义的对立,也是形式主义与实在哲学的对立。他在青年时期把康德道德原则运用于现实社会的批判,将法权纳入道德的统辖范围;他在耶拿时期以初创的知识学为原则从绝对自我推演出法权概念,从而使道德与法权发生分离,但又在其伦理学“职责”概念的中介下使两者结合起来;最后,他在柏林时期走向宗教哲学,在上帝的名义下基本消解了道德与法权的关系问题。两者关系的分分合合反映的其实是费希特实践哲学之重心的转移。

4 .谢林的道德与法权思想 谢林对实践哲学的兴趣相对较小,他没有系统论述道德与法权的专著。他在少量论文和著作中零散论述的道德与法权问题,基本是在康德和费希特的决定性影响下完成的,但在其中也创造性地运用了他绝对同一性的哲学原则。此章仅选取谢林早期的同康德—费希特—黑格尔哲学传统密切相关的部分来论述其道德与法权思想。此章表明,谢林在《自然法权的新演绎》中从康德道德学的绝对意志出发,借鉴费希特的先验演绎方法,演绎出了法权哲学及其诸原理,坚持个人意志的自由与权利,论证了法权哲学的基本原则以及与道德学的关系问题。他继而在《先验唯心论体系》中用同一性哲学对康德的道德学说和费希特的以知识学为原则的法权学说进行了总结、梳理和新诠释。

5 .黑格尔的道德与法权思想 本章将黑格尔的学术生涯大致划分为六个重要时期:( 1)前耶拿时期(1788—1801) ,( 2)耶拿时期(1801—1807) ,( 3)班贝格时期(1807—1808) ,( 4)纽伦堡时期(1808—1816) ,( 5)海德堡时期(1816—1818) ,( 6)柏林时期(1818—1831) 。黑格尔的道德思想发端于前耶拿时期,主要体现在他所写的一系列宗教论文中。对于黑格尔的道德思想,此章是按逻辑的顺序而不是按历史的顺序加以论述的,首先论述他在青年时代对康德道德思想的继承和批判,然后以柏林时期的《法哲学原理》为依据探讨他的主观道德思想,最后则根据耶拿时期的《费希特与谢林哲学体系的差别》和《论自然法权》阐述他对道德所做的伦理转向,并介绍他的绝对伦理思想。对于黑格尔的法权思想,此章主要撷取黑格尔思想发展的三个重要文本加以探讨,分别是介于耶拿时期和班贝格时期的《精神现象学》 、纽伦堡时期的“中学讲稿”和柏林时期的《法哲学原理》 。总体说来,黑格尔所界定的道德与法权本身仍没有超出近代传统,基本局限于康德的实践哲学范围,远远没有达到费希特伦理学与法权哲学的系统性和深刻性。然而,黑格尔对道德与法权的有意贬抑全是为了实现他的伟大综合,他刻意将法权局限于个体主义和契约主义的抽象法权,将道德局限于康德式的主观道德,并且基本抹杀了费希特对康德实践哲学的超越,最终只是为了在伦理实体中综合道德与法权,成就他自己的法哲学体系。

6 .黑格尔法哲学的统合 此章试图表明,黑格尔先前关于道德、法权和绝对伦理的思考结出了法哲学的累累硕果。他将“法”界定为自由意志的定在,前所未有地、创造性地赋予了法丰富的形而上学内涵;主观而空泛的道德与抽象而形式的法权结合起来形成伦理实体,外化于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使黑格尔的实践哲学表现出一种独特的、现实主义的自由立场。这种现实主义立场旨在达成自然与自由、现实与理想的和解。为了阐明黑格尔的这种现实主义,我们需要追溯德国古典时期论述自由问题的两股趋势,即表现主义与康德的道德自由学说,试图表明黑格尔通过实现自然与自由的统一而将这两股趋势融入了自己的哲学体系。德国古典时期的伦理学与法权哲学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综合、提升和范式转变可以被简要归结为:( 1)从个体主义到共同体主义的范式转变。康德自律性的自由观决定了其道德学的个体主义本质(尽管其历史哲学有共同体主义特征) ,而费希特的法权哲学和伦理学在其相互承认理论的支撑下出色地论证了共同体主义的普遍性与必然性,从而实现了从个体主义向共同体主义的重要转向,但只有到了黑格尔那里,相互承认理论和共同体主义才真正成为一个贯串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基本立场,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而这种共同体主义是与黑格尔的辩证理性、伦理(Sittlichkeit)思想密不可分的,在根本上涉及逻辑学中一方(das Eine)与他方(das Andere)的相互依存和转化。( 2)从知性思维到辩证思维的范式转变。黑格尔所持的辩证思维要求把在康德和费希特那里被绝对对立起来的现象与本体、自我与非我、主体与客体、有限与无限、自然与自由等统一起来,强调对立与统一本身就是同一的,此即彼,彼即此,亦此亦彼,这是近代哲学史上思维范式的一次重要转变。( 3)从建构主义到现实主义的范式转变。普遍而言,康德、费希特、谢林、黑格尔的哲学体系都是一种建构主义的模型:康德的认识论、义务论和目的论毋庸置疑是一种典型的建构主义;费希特从一个概念“自我”推演出知识学的基本原理和整个体系,从逻辑和形式上看是一种更为精巧的建构主义;黑格尔的建构主义则表现在,由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构成的庞大的绝对观念论体系是绝对精神借助一种思辨逻辑的力量外化出来的结果,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可以说是建构主义的杰作。但是,黑格尔哲学是多面向的,其法哲学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建构主义基调下的一种现实主义转向。这种现实主义主张自然与自由、概念与概念的实现、理想与现实、人与神的和解,是对费希特针对形式主义所提出的实在哲学的超越和发展。

总而言之,德国古典哲学家对道德与法权及其相互关系的宏大丰富论述,见证了他们一路探索和论证“自由”这个伟大命题的崎岖历程。这一自由的历程,在英美自由主义长期主导实践哲学的格局下,给我们提供了别样的风景。

(1)克朗纳.论康德与黑格尔.关子尹,译.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22 .

(2)克朗纳.论康德与黑格尔.关子尹,译.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22 .

(3)同上书,23页.

(4)同上书,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