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小结
本文通过对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有关残疾人的定义和分类的讨论,发现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类型的列举方式没有涵盖残疾的全部,实践中的“软法”对“其他残疾”这一类型的淡化和回避,导致法律忽视了对这一部分人群的保护。我国法律这样规定的一个原因是要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一部分残疾人的某些权利——这里的权利,是指在教育、就业等领域不因残疾而受到歧视的权利,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残疾人”的称号。
笔者认为,应当借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损伤(impairments)、各种障碍(various barriers)和参与社会(participation in society)”的概念,进一步思考研究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的定义和分类。具体来讲,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实务界和理论界应当对“其他残疾”这种类型予以重视,如做好维护罕见病人群权利的倡导工作。
“我是一名完全丧失吞咽功能,连口水都吞不下去的残疾人,却不算残疾人。难道一定要我全身瘫痪才是?”[42]此人希望能通过明确残疾人的法律界定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句话也包含了鲍勃·迪伦(Bob Dylan,2016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所唱的“一个人要走多少路才能称他为人”(How many roads must a man walk down before they call him a man)的意旨。
此外,值得说明的是,我国残疾人口的数量、残疾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将会增加。
现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教授张蕾在2007年的研究中认为:“预计2000—2050年之间,残疾总人口规模持续增加,不考虑未来残疾标准可能发生的变化,以及环境和突发大规模疾病事件的影响,残疾人口规模增加的主要致因是总人口规模的持续增加,以及人口年龄结构的迅速老化。”[43]
由我国当代著名残疾人口学家郑晓瑛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残疾预防对策研究”认为,我国残疾的变化趋势之一是:“2006年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比1987年的5164万人多3132万人;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也从4.9%上升到6.34%。这种变化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加快是密不可分的,并且由于上述因素以及残疾标准范围的扩大,我国的残疾人口规模还将持续增加,预计在2050年前后,我国残疾人口将达到1.68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1%。”[44]这份研究预测了残疾标准范围的扩大。
本文所建议的扩大我国残疾标准的范围,不是为了使我国残疾人的比例与一些发达国家一致,而主要是指我国残疾的定义应符合《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标准。
[1]本文基于笔者的博士论文研究成果修改而成。
[2]田阳,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3]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手册》,华夏出版社,2007,第118页。
[4]关于“软法”的理论可参见罗豪才主编《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罗豪才主编《软法亦法》,法律出版社,2009;罗豪才主编《软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罗豪才主编《软法的挑战》,商务印书馆,2011。亦可参见姜明安《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5]本文涉及的各种残疾的定义和分类,如无特别说明,均来自《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6]残疾,是不是代表了一种痛苦、一种苦难?或者只是人类的一个特点、一个特殊性、一个甲与乙的区别?这是残疾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此文中恕笔者不能尽述。
[7]﹝古希腊﹞索福克勒斯:《奥狄浦斯王》,罗念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第42页。
[8]《中国残疾人事业大事编年(1949~2008)》,华夏出版社,2008,第3页。
[9]这封信,是笔者在2017年初受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之邀,到其中国特殊教育博物馆看到的藏品。感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对笔者的邀请和两位学生志愿者的讲解。希望残疾人事业的实务界和理论界都有兴趣参观中国特殊教育博物馆。
[10]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立法报告书》,华夏出版社,1991,第55页。
[11]回看本文,此书有关“其他残疾”的解释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这种解释,代表了我国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实践者对残疾客观的、谦逊的认识。而笔者对此书此处论述的发现,恰似发现了这个问题的“真经”。
[12]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立法报告书》,华夏出版社,1991,第95页。
[13]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手册》,华夏出版社,2007,第127~129页。
[14]参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手册》,华夏出版社,2007。
[15]如刘白驹《非自愿住院的规制:精神卫生法与刑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16]有关精神残疾最经典的理论专著是〔法〕福柯《疯癫与文明》,刘北成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
[17]〔美〕海伦·凯勒:《假如给我三天光明》,王家湘译,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2005,第5~6页。
[18]参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示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19]参见张钧《残疾人口调查方法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10。
[20]笔者认识一男性,他21岁了,从未完成一次射精。
[21]参见汤显祖《牡丹亭》,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第91~94页。笔者从未接触过“石女”,但可以从汤显祖的笔下知道她们在性和婚姻方面的痛苦和苦难。
[22]陆德阳、〔日〕稻森信昭:《中国残疾人史》,学林出版社,1996,第163~183页。
[2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立法报告书》,华夏出版社,1991,第95页。
[24]各种医学专业术语可参见瓷娃娃罕见病关爱中心网,http://chinadolls.org.cn/type/410,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9月21日。
[25]陆德阳、〔日〕稻森信昭:《中国残疾人史》,学林出版社,1996,第24~25页。
[26]邱泽奇:《社会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第70~73页。
[27]对于残疾的这种分类标准,在很多有关残疾的论述中都出现过。这里的叙述参见〔英〕迈克尔·奥列弗等《残疾人社会工作》,高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第28页。亦可参见〔美〕Juliet C.Rothman《残疾人社会工作》,曾守锺、张坤等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第5~6页。
[28]美国虽然未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但其认识残疾的思维模式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模式是相同的。
[29]〔美〕乔伊·沃尔特马斯等编《美国禁止残疾与基因信息歧视法解读》,蒋月等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248页。
[30]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手册》,华夏出版社,2007,第33页。
[31]有关普通法、判例法的知识,参见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379~385页。
[32]此处“中级法院”是原译文的翻译,其实应该指的是“州法院”。
[33]参见〔美〕Juliet C.Rothman《残疾人社会工作》,曾守锺、张坤等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第54页。
[34]〔美〕乔伊·沃尔特马斯等编《美国禁止残疾与基因信息歧视法解读》,蒋月等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7页。
[35]如前所述,我国残疾人的标准可以被视为“软法”,残联审核、颁发残疾证的行为可以被视为行政行为,而残疾的标准是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目前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知识可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196~222页。
[36]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手册》,华夏出版社,2007,第33~34页。
[37]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身高歧视案,该分行要求男性身高在168厘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5厘米以上。具体案情可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8,第521~522页。
[38]21世纪初,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因体检不合格不能成为基层公务员而杀人的案件,杀人者被判处死刑。具体案情可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8,第609~610页。
[39]2017年度国家公务员,要求:“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10月15日至1998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2017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5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http://bm.scs.gov.cn/2017/UserControl/Department/html/2016101309480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0月19日。
[40]截至本文写作之时,在北京的外地工作人员的子女可以在北京参加2017年的高考了,但只限于考高等职业学校(大专),并且外地工作人员要在北京缴满6年的社会保险。具体参见《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bjeea.cn/html/gkgz/tzgg/2016/0929/6364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0月2日。
[41]《中国残疾人》编辑部:《全球速递》栏目,《中国残疾人》2015年第2期,第21页。
[42]这句话是一位网友在中国残疾人网站(http://www.chinadp.net.cn)《残疾人残疾分类与分级》全文后的跟帖发言,发表于2013年11月10日,http://www.chinadp.net.cn/datasearch_/aboutUs/2011-04/29-773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0月25日。
[43]张蕾:《中国残疾人口变化趋势预测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07,第114~115页。
[44]郑晓瑛等主编《中国残疾预防对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第17~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