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审批改革思考:以企业研发楼报建流程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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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合法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单位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在取得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按特定的用地要求和规划建设要求,实施该建设工程规划活动的行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取得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并取得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手续、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工程建设单位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证明其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并据此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条件和凭证。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设置合法性

研发楼报建过程中,规划部门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置了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和规划审批两项申请事项,建设方先后两次提交了申请表及其附件材料,第一次提交的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表》及其附件材料,第二次提交的是《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表》及其附件材料。

1.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事项设定合法性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第52号)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设置的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予以取消。

至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要不要建设单位另行申请批准,《城乡规划法》未予以明确。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设定合法性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据此,要求研发楼建设单位向市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符合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设置合法性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研发楼建设所在地的省级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制订的《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4)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申请条件,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1)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表;(2)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设计方案文本两套;(3)发改委核发的投资项目备案文件;(4)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5)规划局核发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条件,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1)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申请表(加盖当地基层政府、建管所、建设单位印章);(2)发改委核发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3)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出让合同及合同公证书、土地挂牌成交确认书;(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控制性详细规划;(5)加盖设计单位印章的总平面图1张、施工图两套、结构图里面的基础平面图两张、施工图电子光盘;(6)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研发楼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规划许可申报条件中,要求申请人提交投资项目备案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用地批准手续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申请方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应当可以证明有了“用地批准手续”,不应当再要求提交用地批准的其他证明材料。据此,市规划部门设置的规划许可申报条件中似乎多出好几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土地出让合同及合同公证书、土地挂牌成交确认书、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见表1)。

表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条件对照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合法性

在研发楼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过程中,许可机关的以下审核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 要求补正申报材料时未一次性告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窗口工作人员认为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申请人补正时,未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的行为,不符合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 受理申请材料未出具书面凭证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窗口工作人员认为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时,未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凭证的行为,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规定。

3. 要求复印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的行为未见有法律依据。窗口工作人员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的申报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实(包括由规划部门自己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的行为,未见有法律、法规依据。

4. 网上填报、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并审核通过后,仍要求申请人提供全部申报材料的行为,未见有法律、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