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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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农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是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主要力量。而与农民最为密切相关的,就是土地。土地,是农民的命,是农民的根。

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自此,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根据《宪法》制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自实施以来,不仅稳定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关系,维护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广大农民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更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取得了一些新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选择进城务工,使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加速,流转面积不断扩大,家庭农场、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龙头企业等一些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农民规模化经营水平不断提高。2003年所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的农村局面。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19年1月1日生效。其中,通过修法,删除了一些早就落后于农民实践,阻碍农村发展的条款;增加了诸如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等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由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得到了法律的保障,现代农业也必将更好更快地发展。

此外,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还充分体现了对农民的深切关怀。如对于进城落户的承包农户,不再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其交回承包地,而是“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对于“外嫁女”,规定妇女结婚,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没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

总之,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适应了农村社会的发展潮流,对于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都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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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编委会

201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