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第一节 选题意义
金文,又称为“青铜器铭文”,作为古人真迹,未经篡改的第一手材料,其真实性与可靠性无与伦比。它是我们研究当时社会状况的宝贵资料。其中的涉法铭文资料,对研究史料匮乏的西周法律制度史来说更是弥足珍贵。
到目前为止,全国各地出土的青铜器中,已经发现有多篇性质不同的西周时期的涉法铭文,其中记载着契约内容的有裘卫盉、九年卫鼎、倗生簋、散氏盘等,记载着诉讼内容的有师旂鼎、五祀卫鼎、匜、曶鼎、攸比鼎、琱生簋等,内容涉及了民法、刑法、军事法和经济法等多个方面,这说明西周时期的法律已经是相当健全了。从这些涉法铭文资料中我们整理出了西周时期的诉讼程序、罪名、刑名、司法职官、法律用语等法律内容,这些都可以与《尚书》、《周礼》、《礼记》、《诗经》、《左传》等传世文献相对照,起到互相印证的作用。如铭文中的“讯庶又粦”就是《周礼》中的讯万民、讯群吏、讯群臣。《尚书》中关于寇攘罪的处罚是“消绝之”[1],也就是处以死刑,这样看来曶鼎中寇禾案的二十夫本来按照规定应该被处以死刑,但最后是以赔偿结案,什么原因呢?主要是因为二十夫的主人匡是贵族。在这起共同犯罪案中,“匡”是主犯,二十夫不过是从犯。《周礼》有“八辟”,即后代的“八议”。《周礼·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二十夫的主人匡作为主犯为“八议”范围内的人,在法律上是享有特权的,适用赎刑。犯罪而享有特权,这在后来的《唐律》中规定得很详细。可见,法律制度的传承与发展是有迹可寻的。透过铭文的字里行间寻找历史的蛛丝马迹,将文明的碎片进行缀联,从中可以窥见历史的真实。通过对西周涉法铭文的系统研究,会使我们对西周时期的法律面貌有进一步的了解,在铭文文本释读方面也会提出一些新的见解。
第二节 研究现状
西周涉法铭文数量虽不多,但因为涉及到铭文考释、研究方法等问题,目前研究尚属薄弱。综合论述的文章有:胡留元、冯卓慧合著的《西周法制史》[2],后经修改更名为《夏商西周法制史》[3],该书利用金文和文献资料对西周法制作了全面描写。二位先生合著的另一部著作《长安文物与古代法制》[4],其中第一章“西周金文法初探”分五个方面介绍了西周法制:金文中的西周民法规范及民事诉讼制度;金文中的刑罚种类;西周刖刑;金文判例和金文契约。两位先生是最早将金文与文献大力结合去研究西周法制史的学者。
李力在《出土文物与先秦法制》一书的第三章研究的是“西周青铜器铭文中的法律文书”,他分别研究了“‘治地之约’与西周土地转让法律程序”、“‘治民之约’与西周铭文中的‘誓’”、“西周铜器铭文中的‘司寇’与先秦司法审判机构”。[5]这是继胡、冯二位先生之后又一位涉足西周涉法铭文的学者。
吴镇烽在《用金文资料来研究西周政治法律制度》一文的第三部分“从金文资料看西周的法律”中,谈到了西周的民法、刑法、民事契约、诉讼制度、盟誓等问题,在第二部分“金文所反映的西周国家政权组织”中对司法官职也有所论述,他认为“似乎在西周时期,司寇之职并不重要,司法之事其他官职都可以兼理。”[6]
崔永东的《金文简帛中的刑法思想》是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写成的,其中第一章是周代金文中的刑法思想,利用金文材料和传世文献,认为周代法制是以“明德慎罚”思想为核心,其刑法原则包括:“中刑”的原则、区分初犯与再犯的原则、减免的原则和教育感化的原则,这些原则都是“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7]
以上几位学者关于西周涉法铭文的论述,各有所长:李文侧重铭文内容的介绍;胡文、吴文侧重法律制度研究;崔文侧重刑法思想梳理。他们的文章为我们研究西周法律提供了借鉴,同时我们也感觉到有必要对西周涉法铭文作进一步的梳理,更全面、更系统地占有资料,从铭文释读入手,首先解决文字本身的问题,进而研究涉法铭文中涉及到的与法有关的一些具体问题。
研究西周涉法铭文的单篇论文有很多,如《曶鼎》铭文就有十几位学者进行过讨论,《琱生簋》和裘卫诸器也是研究的热点,陈公柔的论文《西周金文中的法制文书述例》讨论了《师旂鼎》、《兮甲盘》和《匜》三篇铭文,但主要还是“从文书学的角度上对此加以分析。借以说明当时人们对于法、刑的观念,及讯讼文书的处理水平。”[8]总之,此类论文多从铭文考释出发,对法律问题只是有所涉及而并不作系统论述,并且已经研究过的许多问题还值得商榷:如《曶鼎》和《琱生簋》中的人物关系、西周司法事务是否有专官管理、司士是否与狱讼有关等问题也都没有定论,需要我们继续做研究和探讨。
立足铜器铭文综合论述西周法律问题的论文并不多,如杨广伟的《铜器铭文所见西周刑法规范考述》[9]一文,利用铭文材料从“明德慎罚”的思想原则,西周的刑罚和罪名三个方面初步考述了西周的刑事法律规范。茅彭年的《西周确立了我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10],以《曶鼎》、《攸比鼎》、《匜》铭文为例,结合西周的文献资料论述了西周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概貌。这种综合性的文章对我们的研究有很大的启示作用,有助于我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某些问题作深入细致的讨论。
专门对西周法律用语进行研究的论文只有陈公柔的《西周金文诉讼辞语释例》[11],他将涉法语词分作八组进行了解释。多数的法律用语研究散见于学者的文章中,如张振林师在《先秦“要”、“娄”二字及相关字辨析》中认为《散氏盘》中的孙诒让释为“”是令人信服的,义为要约[12];在《师旂鼎铭文讲疏》中对法律用词做了有独到见解的诠释:“古”释为“联由”,认为是“罪名,即联坐”,读“”为“裁”等[13]。语词部分的研究尚有很大空间。
第三节 材料来源、研究方法和研究步骤
一 材料来源
本文的原始材料主要来源于吴镇烽等研发的电子版《商周金文资料通鉴》(2005年版),并参看了中国社科院考古所编著的《殷周金文集成》(1—18册)、保利艺术博物馆编著的《保利藏金》、《保利藏金续》。释文也以电子版的《商周金文资料通鉴》为主,同时参看了中国社科院考古所编著的《殷周金文集成释文》(1—6册)、张亚初编著的《殷周金文集成引得》和华东师范大学中国文字研究与应用中心编著的《金文引得》(殷商西周卷、春秋战国卷)。有些释文也参考了一些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间或参以己意。
二 研究方法
1.在涉法铭文资料整理上,主要是运用相关铭文汇释的研究方法。
2.本文使用了历史比较法,注重铭文与甲骨文以及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居延汉简等简帛材料的结合。
3.研究金文,离不开传统的二重证据法。王国维在《古史新证·总论》中说:“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新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断言也。”[14]他创立的“二重证据法”,也就是“纸上之材料”和“地下之新材料”相互印证的研究方法,被学者奉为圭臬,也是本文运用的主要方法之一。
三 研究步骤
首先,检索《商周金文资料通鉴》,以及《殷周金文集成释文》、《金文引得》,搜集有关西周涉法铭文的释文资料,利用网络和纸本检索已有研究成果,把握传世文献中的相关材料。
其次,要想充分发挥这些出土文献的史料价值,第一步就是要辨字识词,通过分析字形,确认出土文献上的古文字与传世文献上的文字之间的对应关系;通过研究出土文献中的词汇,确定某些古语词的用法,只有扫清了字词的障碍,才能使人们利用这些史料去研究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艺术、文化、法律以及天文、地理、历法等领域。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对涉法铭文作了汇释和翻译,梳理了各家学者的看法,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本人的观点。从语文学角度扫清文化学研究的障碍。
再次,在铭文汇释的坚实基础上,运用二重证据法、历史比较法,对有关西周涉法铭文作专题考证,包括诉讼程序考证、罪名考证、刑名考证、司法职官考证、法律词语考证和相关问题考证。
最后,完成《西周涉法铭文人物关系表》。
[参考文献]
1.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2.胡留元、冯卓慧:《长安文物与古代法制》,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3.李力:《出土文物与先秦法制》,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
4.吴镇烽:《用金文资料来研究西周政治法律制度》,《考古文选》,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崔永东:《金文简帛中的刑法思想》,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陈公柔:《西周金文中的法制文书述例》,《容庚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7.杨广伟:《铜器铭文所见西周刑法规范考述》,《上海大学学报》1990年第5期。
8.茅彭年:《西周确立了我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法学杂志》1986年第1期。
9.陈公柔:《西周金文诉讼辞语释例》,《第三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集》,香港中文大学1997年版。
10.张振林:《先秦“要”、“娄”二字及相关字辨析》,《第三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集》,香港中文大学1997年版。
11.张振林:《师旂鼎铭文讲疏》,《中山人文学术论丛》(第六辑),澳门出版社2005年版。
[1]《尚书·周书·康诰》:“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暋不畏死,罔弗憝。”传曰:“凡民用得罪,为寇盗、攘窃、奸宄、杀人、颠越人,于是以取货利。暋,强也。自强为恶而不畏死,人无不恶之者。言当消绝之。”
[2]胡留元、冯卓慧:《西周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4]胡留元、冯卓慧:《长安文物与古代法制》,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5]李力:《出土文物与先秦法制》,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
[6]吴镇烽:《用金文资料来研究西周政治法律制度》,《考古文选》,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270页。
[7]崔永东:《金文简帛中的刑法思想》,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陈公柔:《西周金文中的法制文书述例》,《容庚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07—325页。
[9]杨广伟:《铜器铭文所见西周刑法规范考述》,《上海大学学报》1990年第5期。
[10]茅彭年:《西周确立了我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法学杂志》1986年第1期。
[11]陈公柔:《西周金文诉讼辞语释例》,《第三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集》,香港中文大学1997年版,第231—240页。
[12]张振林:《先秦“要”、“娄”二字及相关字辨析》,《第三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集》,香港中文大学1997年版,第725—740页。
[13]张振林:《师旂鼎铭文讲疏》,《中山人文学术论丛》(第六辑),澳门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页。
[14]王国维:《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