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企业的金融解决方案:2011中国科技金融案例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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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新生事物在开始时都不过是一株幼苗。一切新生事物之可贵,就因为在这新生的幼苗中,有无限的活力在成长,成长为巨人,成长为力量。

——周恩来

1.3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的发育——厦门优尔专利权质押贷款该文已发表在2010年11月《证券市场导报》增刊。

郑文才 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

蔡奕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

【编者按】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确定第一批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08)409号]和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以来,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迅速发展。2009年,厦门优尔电器有限公司从银行获得300万元的专利权质押贷款(厦门市首笔专利权质押贷款);2010年4月,晋江市某陶瓷工艺厂从晋江农村合作银行成功获得390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2010年10月,河北洺泉泵业有限公司和永年县博龙标准件有限公司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各获得永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0万元贷款(邯郸市首批专利权质押贷款);2010年10月,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向东莞市邦臣光电有限公司发放370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等等。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机构缺乏、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较大且难以控制,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普遍持相当谨慎的态度。即便是大部分已发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也不是“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的发展并非坦途一片。

【摘要】

厦门优尔公司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厦门市首笔专利权质押贷款。贷款过程如下:优尔公司向A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选定A银行认可的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公司在挑选了优尔公司的38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将其价值评估为818万元。根据评估值,A银行决定授信300万元。同时,A银行要求优尔公司提交300万元的保证金,允许优尔公司开出600万元的汇票。在该贷款过程中,银行审核的要点不限于专利,更重要的是企业的财务状况、订单、净资产等。媒体认为“厦门纯专利权质押贷款‘破冰’”,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实践中的专利权质押贷款并不让人乐观: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常规化操作有诸多的困难,银行审批十分严格,专利权在一笔成功贷款中所发挥的作用一般较为有限。本文详细解析了厦门优尔电器有限公司与A银行厦门分行的专利权质押贷款300万元的案例,目的在于明晰我国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问题和前景。

一、背景及优尔公司概况

(一)背景

我们从网络上获知优尔公司与A银行完成的300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案例,并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案例开始之前,有以下背景需要交代:(1)优尔公司的知识产权荣誉较多,科技创新能力获得多方肯定;(2)优尔公司与A银行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是厦门市第一笔专利权质押贷款;(3)优尔公司更能凸显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和无奈;(4)与其他专利权质押案例相比,优尔公司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过程迅速和便利,没有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责任险)的介入;(5)福建省专门发布了两个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即《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11月17日发布)和《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8月19日发布)。

(二)优尔公司概况

厦门优尔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的同安园,成立于2002年6月4日,注册资本812万元。目前员工总人数有500多人,自有厂房面积9000平方米,向他人租用厂房面积7800平方米。

优尔公司的产品70%~80%是外销,出口的国家和地区有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西班牙、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澳大利亚、埃及、日本、韩国、我国台湾、东南亚等。优尔公司产品可以分为3个系列:(1)服装护理产品,如电熨斗和熨衣板等;(2)个人护理类产品,如剃须刀、拔毛器和美容护理产品;(3)厨房产品,如搅拌器、牛排烧烤机、油炸锅等。公司每年都会开发新产品,始终保持着产品的技术创新。公司产品类型从2002年的3个增长到120个,由单一向多元化发展。

优尔公司自身的定位是“一家致力于创造优秀生活的创新型小家电公司”。优尔公司目前拥有近300项的发明、实用新型等专利。其中,国内发明36项,国际发明专利22项,已获PCTPCT为“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协定)的简写,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PCT的主要目的在于,简化以前确立的在几个国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使其更为有效和经济,并有益于专利体系的用户和负有对该体系行使管理职权的专利局。在引进PCT体系前,在几个国家保护发明的唯一方法是向每一个国家单独提交申请;这些申请由于每一个要单独处理,因此,每一个国家的申请和审查都要重复。29项。公司获得了多项荣誉,例如:2008年公司获得“厦门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2009年公司获得“厦门市高新科技企业”证书;2009年在最具成长型的中小企业评比中获得A+的评价;2009年3月成为福建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2010年成为厦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2010年1月成为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企业;2010年5月成为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等。

优尔公司外销的产品都是代工,小企业推广品牌还是比较困难,在国内要做大量的广告。该公司财务主管介绍,优尔公司2008年和2009年的营业额均在八九千万元左右,利润大概是200多万元,利润率较低。在过去的六七年里,优尔公司有很多的困难,而流动资金短缺是困难之一。

二、优尔公司300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介绍

(一)起因

由于优尔公司营业额较高,流动资金需求量较大。2007年,优尔公司购买了9000平方米的厂房,优尔公司曾考虑过用厂房去抵押贷款,但厂房现在亦在按揭还款之中,不能重复抵押。2008年优尔公司流动资金不够,也正处于金融危机之时,优尔公司便尝试用专利权去质押融资。

(二)关键步骤

在厦门市知识产权局的牵头和引荐下,A银行与优尔公司开始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的谈判和操作。

经由A银行的指定,优尔公司委托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对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A银行要求优尔公司所提供的专利必须是已进行产业化的专利,即该专利技术已被应用于实际生产。正因为优尔公司迫切需要融资,其只能充分地减少银行的顾虑和风险。受A银行的委托,评估公司首先在优尔公司的200多项专利权中挑选了38项实用新型专利作为质押的无形资产,主要选择依据是专利的实施情况、创新程度、专利产品应用广度、专利产品的销量等。随后,评估公司对此38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818万元。A银行根据该评估报告及优尔公司财务状况,对优尔公司授信300万元。优尔公司将这38项实用新型专利打包质押给A银行,每个月要向A银行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目前银行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只接受国内专利,这是基于信息成本、评估成本、处置成本等方面的考虑。

同时,A银行附加了条件,在决定对优尔公司授信300万元的同时,还要求优尔公司向银行提交300万元的保证金,优尔公司可以开出以A银行为付款人的600万元的银行汇票,其中的300万元授信的增加额实质上来源于优尔公司交付的300万元现金。优尔公司可以在授信额度不断循环使用,半年结算一次。A银行要求优尔公司先行提交300万元的保证金,实际上是提高了放贷的门槛。大多数企业在需要贷款时,根本拿不出这一笔额外的资金,不得已时还得找担保公司进行短期的融资。这300万元的保证金无疑就是A银行对优尔公司的另一个考验,即设置的一道门槛。

优尔公司一般是利用这一笔600万元(实质上只借到300万元)支付货款。当优尔公司需要向他人支付款项时,它便向债权人开出以优尔公司为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出票人是A银行。债权人一般在6个月之后能从A银行拿到货款。优尔公司6个月里可以开出多张汇票,汇票的总额不能超过600万元。优尔公司每半年向A银行还清债务,然后进行下一轮的贷款循环。

2009年9月4日,优尔公司与A银行正式签约,各方也积极启动媒体的宣传和推广。媒体报道称:“厦门市第一笔专利权质押贷款正式签约,厦门A银行推出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是一个创新金融产品,为企业盘活知识产权这个无形资产做了大胆的尝试,这在福建省已经走在了前头。”孙露.福建厦门首笔专利权质押贷款正式签约.2010年10月24日访问。媒体的报道简化了诸多事实,并没有解析专利权质押背后的困难,也忽略了优尔公司在该笔专利权质押贷款中起作用的并非仅仅是专利权(贷款流程如图1-4所示)。

图1-4 专利权质押贷款流程图

(三)后续情况

优尔公司后来与A银行续签合同时,A银行要求优尔公司额外提交几项专利,目的是进一步充实专利质押的“财产包”。优尔公司随后又提供了15项专利权,只是这15项专利没有办理专利权质押手续。优尔公司对A银行承诺:15项专利权不纳入质押无形资产,但优尔公司不得拿这15项新专利去找其他的机构评估和贷款,也不转让。A银行要求优尔公司保有这15项专利,不能有任何的处置行为,其目的在于进一步降低自身的风险,并制止优尔公司新增债务,保证自身的利益。至此,优尔公司质押给A银行的专利权名义上是38项,实际上已达到53项,只是新增的15项没有办理质押权登记手续。可以看出,A银行规避风险是比较彻底的。300万元对于优尔公司来说,数额不算多,完全有能力偿还,A银行已经控制好了风险。

(四)优尔公司和银行工作人员的意见

优尔公司和银行工作人员认为,专利权评估结果可以增加企业的贷款信用,但不一定会增加银行对企业的授信额度。银行本来就会给企业一定的授信额度,有专利权质押后,对于银行来说是更好的事情。

厦门一些银行的工作人员认为,未来的专利权质押将是一个纯商业化的过程,政府在专利权质押活动当中的影子将越来越淡化。专利权贷款实质上应该是纯商业化的活动,现在起步阶段政府正在用力推动,主要是各地的知识产权局在做,其可以发挥的作用主要如下:(1)知识产权局能提供企业有较好专利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跟银行和企业共享,便于银行寻找放贷目标;(2)企业和银行认为政府若能对专利权质押提供贴息等服务,这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将有巨大作用;(3)政府可以专门成立一家知识产权担保公司,比社会上担保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政府愿意承担信用风险,这将更快地促成专利权质押的贷款,政府从中亦有收益,对当地的经济的发展也是有好处的。银行认为知识产权的市场相当大,国家很多的政策可以尽快来推动这一项事业。

三、优尔公司专利权质押贷款所反映的问题

(一)银行谨慎、保守地对待专利权质押贷款

专利权质押贷款与银行其他非知识产权类型贷款的一大区别在于专利权价值的不稳定性。基于风险考虑,银行对于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仍持比较保守的态度。以招商银行为例,其专门成立了“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用于接受各种中小企业的融资业务。招商银行对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要求比较高,一般情况下必须是发明专利,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暂不考虑,除非企业有其他重要的例外因素。可见,银行对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要求较为严格。其他的知识产权,例如商标权,招商银行要求必须是省级(含)以上的驰名商标。招商银行也明确表示,企业若要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如果技术只处于设计或试验的阶段,银行是绝对不会介入的,至少专利要投入生产2年,而且银行还要考察企业的财务指标。

单纯的以专利权作为质押物的贷款,银行对于专利的品质要求比较高。有的银行要求专利技术应为企业的核心技术,并已为企业取得持续、稳定的实际盈利,大多要求是发明专利。当然,银行也并非完全排斥发明专利之外的专利,如果企业利用已有的担保物,本身就能够获得一定额度的贷款,然后再追加一个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作为质押,银行也是会考虑多放贷的。

是什么关键因素让A银行决定放贷给优尔公司呢?在这个案例当中,显然起决定性关键作用的不是优尔公司的38项专利权。38项专利权对于A银行的放贷决定仅起到辅助的“锦上添花”作用。A银行更关注企业的财务状态和前景。优尔公司的财务状况、自有资产数量、订单数量等因素极大地减轻了A银行的顾虑,没有了这些因素的良好状况,A银行不会仅凭专利权的价值而决定放贷,专利权处置仅是银行认定的第二还款来源,第一还款来源还是企业的利润和各种资产。优尔公司自有厂房面积9000平方米,公司同时得拿出首笔300万元的保证金,公司的订单数量也较为稳定,贷款300万元给优尔公司风险较低,这些成为A银行厦门分行放贷的重要原因。

(二)市场认可的专利权评估机构很少

市场上存在一定数量的专利权评估机构,但具有较高市场认可度的评估机构数量极少。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如下:(1)专利权价值评估是一项非常专业的事务,进入门槛较高;(2)专利权评估有较多的风险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均面临着诸多不确定的风险,此项评估的从业人员顾虑较多,评估师一般都要购买职业责任险,执业成本较高;(3)专利权的(市场)价值本身就是一个颇具弹性的数字,评估难度较大;(4)我国专利权交易并不活跃,包括许可、质押、转让等,专利权交易存在众多困难,这导致对评估机构的需求量有限;(5)获得市场认可的评估机构需要长期从业,建立声誉的周期较长。

对优尔公司专利权进行评估的是由厦门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一家厦门市评估机构。该评估机构为A银行所认可,但A银行对该评估机构的认可并非完全根据该评估公司的市场认可度、资质等信息,更多的是根据专利权评估结果之外的信息。

目前市场认可度较高的是位于北京的连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公司”)。

(三)政府机构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推动作用较大

优尔公司与A银行该笔300万元的贷款之所以能够成功,厦门知识产权局从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厦门知识产权局力推该案例的成功,从专利及贷款意向的信息搜寻、联络各方主体、合同谈判等各个环节,厦门知识产权局均做了不少的工作。A银行放贷与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参与其中是分不开的,厦门知识产权局以政府的信誉进行了“隐性的担保”。

对于专利的评估机构,银行也是比较谨慎。该笔300万元的贷款之所以选择厦门市的一家评估公司,政府介入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四)专利权数量与企业利润并未呈现正相关

优尔公司拥有200多项的专利权,但专利权并未给企业带来应得的回报。优尔公司2009年和2008年的营业额均在八九千万元左右,利润大概是每年200多万元,利润率较低。

优尔公司专利回报率低的主要原因如下:(1)企业产品绝大部分外销,而大部分专利却属于国内专利,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难以在境外禁止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优尔公司专利对外授权也有障碍;(2)优尔公司的国际性专利较少,有较大价值的专利缺乏,专利的品质有待进一步提升;(3)优尔公司主要靠争取境外订单而生存,中国是代工大国,竞争激烈,可代替性极强,优尔公司产品销售价格被压得较低;(4)优尔公司每年都会投入200多万元的研发费用,有的年份会更多,而中小企业本身并不大适合从事风险性较大的研发工作,另外,优尔公司的研发面较广,没有集中精力研发某些技术。

优尔公司的专利数量较多,但缺少重要性、基础性等类型的专利,这也是其利润不高的原因之一。

(五)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交易成本过高

由于环境因素中充满不可预期性和各种变化,交易双方均将未来的各种不确定性、复杂性纳入合同中,使得交易过程增加不少签订合同时的议价成本,并使交易困难程度上升,这就是不确定性与复杂性。专利权领域的评估风险性较大,专利权价值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需要经过市场的检验。各种不确定性及复杂性进一步阻碍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引入第三方信用往往是银行提供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一个条件,这将增加成本。优尔公司虽然没有引入第三方的信用,媒体宣传为“纯专利贷款”,但其背后有厦门知识产权局的牵头,实际上政府公信力给了A银行很大的心理支持。因此,A银行没有要求优尔公司提供其他的担保,如固定资产的抵押、第三人的保证,等等,这算是一个特例。企业进行专利权质押时,银行往往要求企业引入第三方的信用,例如,由担保公司对企业因专利权质押而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然后,有的担保公司甚至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理由是其为企业承担了银行债务的连带保证。另外,专利权的评估也将耗费较高的成本,主要表现为评估费和评估师的责任险。专利权质押过程中,交易成本往往过高,这进一步阻碍了该项业务的开展。

(六)银行处置专利权的障碍较多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银行寻找买家较为困难,由于专利权的专业性,市场上的买家往往有限,专利权的流通性较差。如果债务人出现还款危机,银行(质权人)将难以将手中的专利权流通变现,法律执行难度较大。同时,银行面对任何专利时,与专业机构和人士相比都处于非专业的状态,由其去处置专利权显然不合适。银行处置专利的后续流通市场的发展将直接影响专利权质押的发展。专利的处置难易程度也成了专利评估机构的一个考察因素。培育知识产权流通市场将是一个复杂和长期的系统工程。

四、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思考——以专利权质押为主

专利权质押贷款发展受限,固然与专利权自身特性相关,但主要原因在于各种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未能跟上现实的发展需求。此外,专利品质和市场实施情况也是重要原因。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在未来将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现实中也有这方面的迫切需要,各银行工作人员对此较为乐观,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用还有很大的空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五十七条要求:“充分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构建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优质服务。”各地也相继推出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意在推动该项业务。在明确发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发展前景后,我们需要对其未来发展进行思考。

(一)采取各种措施,化解信息不对称

银行是逐利的市场主体,其在专利权质押贷款上所表现出来的“惜贷”,重要的原因是对专利权的不熟悉、不了解,非专业的人士难以对专利权的价值作出较稳妥的估量,即银行与企业之间存在有关专利权的各种信息不对称。

要化解专利权质押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应采取以下的措施:(1)知识产权局应定期向银行发布全市专利申报授权状况及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状况,各地知识产权局可着手建立这样的一个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减少交易方的搜寻成本,为缔约创造条件;(2)建立和培育专业领域的专业评估机构,即像北京的连城公司这样的评估机构,用专业水平的意见化解银行的诸多忧虑;(3)政府对于评估机构的“注册评估师职业责任险”给予财政上的支持,因为这个责任险推高了评估费,该责任险的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发展,“责任险”一定程度上破解了诸多的信息不对称。

(二)降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交易成本

进行专利权质押贷款需要付出诸多的成本,这些成本包括:(1)搜寻成本,专利信息与专利权质押贷款交易双方信息的搜集,银行和企业均要付出这方面的成本;(2)信息成本,获取交易对象信息与和交易对象进行信息交换所需的成本;(3)议价成本,针对合同、贷款额度、利率等讨价还价的成本;(4)决策成本,企业或银行进行相关决策与签订合同所需要的内部成本;(5)监督交易进行的成本,银行监督企业是否依照合同内容履约的成本,银行监督需要成本,企业每月报告自身的相关情况亦需要成本;(6)违约成本,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双方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所需付出的事后成本,这里主要是指银行的诉讼成本和对专利权的处置成本。

如此多的交易成本实际上阻碍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顺利开展,有些成本必然要发生,但有些成本则是可以降低或避免的。

第一,用网络促进企业和银行降低搜寻成本。企业需要寻找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银行亦需要寻找可用于质押贷款的优质专利,二者需要一个平台来进行信息交流。网络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中的搜索成本。

第二,可以运用财政资金对企业专利权贷款适当贴息。优尔公司300万元贷款并不涉及利息,但通常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涉及利息的。2008年7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公布了《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明确海淀区政府将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额度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对海淀区域内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比例是50%,每一企业最高贴息额不超过每年40万元。财政贴息支持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增加了税基,财政税收的收入也会随之增加。

第三,知识产权局参与贷款合同的谈判与签订。企业与银行的议价成本、决策成本较高,知识产权局若作为第三方促进合同的签订与谈判,往往能起到较好的效果。

第四,政府可以成立为中小企业科技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基金。以上海市为例,“十一五”期间,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专项资金,为实物抵押条件不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短期借款提供信用担保,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提供反担保。这种措施若能真正落实,各地进行常规化操作,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将得到更大发展。

第五,培育知识产权产权交易市场,为融资主体处置知识产权消除顾虑。银行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有很大的一点顾虑,即企业还不起钱时的知识产权处置问题。银行自己搜寻合适的买家,交易成本颇高。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要得到很好的发展,政府和企业要做的事情还很多。

(三)培育专业化的专利权评估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五十四条要求:“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公信度。”具体到专利权质押贷款领域,培育具有高度评估公信度的机构显得很有必要,也只有在长期的市场培育下才会形成这种公信力。

专业化的专利权评估机构可以连城公司为例。连城公司是国内推动知识产权质押比较早的企业。在多年的从业中,一方面,连城公司运用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和准则,能够准确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很大程度上规避知识产权所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连城公司拥有丰富的与银行合作的经验,熟知银行体系运转的规则,查询各种信息也很便利。连城公司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服务机构,不仅可以让广大中小企业获得对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客观评价,获得来自于银行的贷款,而且还可以让企业直接与银行对话,减少中间途径,进而减少贷款成本。

另外,连城公司也能得到保险公司的支持,即保险公司愿意对其销售“注册评估师职业责任险”,很多其他的评估机构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认可,也就无法投保。

(四)企业应该选择好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

优尔公司用了38项的实用新型专利才从A银行贷到300万元的资金,但其专利产品主要用于出口,专利的市场限制效果主要在境外起作用,而专利权的保护地域主要限于国内范围,因此专利权评估的价值肯定相对较低。银行对这些专利权的价值也持存疑的态度,每个专利权的授信额度不到10万元。如果优尔公司的产品逐渐在国内销售时,相信其专利权的评估价值也会随之增加。

一个企业若有几项专利权,企业应综合考虑专利权市场价值的各种因素,然后选择好用于质押的专利权。

(五)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根本在于创新和应用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根本在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尤其是市场价值。提升知识产权的价值,最重要的还是创新。以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6月5日)正式对外发布为标志,知识产权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创新的程度和实用性如何,直接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价值。我们在感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困难的同时,要注意到的现实问题是我国知识产权的创新程度需要得到较大提高,垃圾专利、显著性低的商标、千篇一律的作品等均难以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另外,我国知识产权的应用率较低。我国有大量的专利闲置,要么是专利品质较低,要么是权利人不注重专利的推广;我国相似相近的商标很多,显著性不足,应用推广的价值就打了折扣;作品的市场推广模式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总之,知识产权的创新程度越高,市场应用越多,知识产权的融资难度将越小。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根本在于创新和应用。

可比案例链接:山东省股权质押贷款实施概况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某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质物”向银行申请的贷款。2008年10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股权出质登记的范围、申请条件、办理原则和时限等内容都作出了规定,使《物权法》所确立的股权出质登记制度由法律层面向实际操作层面迈进,促进了我国股权质押贷款的发展。

实际上,在国家工商总局之前,上海、武汉、浙江、山东等多个地方工商局已出台了类似于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如山东省工商局于2008年6月出台了《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到2009年2月底,山东省全省银行办理股权质押贷款超过200亿元(含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省工商局已与当地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华夏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1000亿元的股权质押授信额度。但值得关注的是,中小企业可能仍然不易获得股权质押贷款。比如2009年3月,工行山东省分行正在办理的股权质押贷款涉及11家企业,其中大企业10户,中小企业1户;这批股权质押贷款融资额合计约10.7亿元,其中中小企业融资额0.7亿元。银行可能对中小企业态度慎重,更加偏好以下类型的优质股权:(1)企业持有的银行股权;(2)高科技企业的股权;(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股权;(4)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体制顺畅、且效益稳步上升的企业的股权。

附录

附件一:《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银[2009]243号

2009年11月17日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创新,发挥专利权融资功能,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专利权,是指已被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

本意见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为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提供专利权作为质押担保物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专利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如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共同专利人,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四条 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内。其中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限不少于8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剩余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

(三)专利权人依法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法律状态明确、有效,依法可以转让流通;

(四)该专利不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事项;

(五)他人未对专利权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六)该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实施阶段,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专利权质押未经专利权共有人一致同意的;

(二)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三)用于质押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未满足授权的其他实质性条件的;

(四)专利权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六)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六条 贷款人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确定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可将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借贷双方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原则上不得超过专利权价值评估额的50%。贷款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利率政策规定下,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第七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并持评估报告申请质押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人借款的,除提供贷款所需常规性资料外,还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利权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五)出质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出质前该专利权的实施及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七)用于质押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估报告;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借贷双方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后,借款人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合同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后,借款人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人。

借款人和贷款人认为如有必要,可向当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征询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意见。当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咨询服务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十条 借款人应同时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情况报备当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发生借款完全清偿、质押合同提前解除、专利权丧失、质押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等情形的,借贷双方应当及时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质押贷款手续,及时发放贷款,并密切关注出质专利权的风险状况和价值变动情况,进行贷后跟踪监控。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履行相关义务,并接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四条 借款人如违反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用途、利率、贷款风险管理、质权实现等方面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各项监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将专利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其他银行的信息交流。

第十七条 贷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与总结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培育专利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专利权市场交易行为,并积极配合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在专利权法律状态核实、专利权评价报告出具、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质押专利权处置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二十条 为促进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出台财政贴息优惠政策、组建专业性担保机构等支持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各区知识产权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厦门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2009年8月19日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2009年8月19日印发

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权,是指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

本指导意见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享有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提供专利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专利权担保的银行为质权人。

如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共同专利权人,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四条 借款人用于出质的专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

(三)专利权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如已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或已进行试生产,产品未来具有较大的规模经营和良好盈利潜力;

(五)须经批准的专利权已经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非专利登记簿副本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专利权属稳定性的专利纠纷的;

(五)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六)其他不适宜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应根据出质专利权的评估价值和专利权质押率合理确定。专利权质押率由银行依据出质专利权质量、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但专利权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45%。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由借款人和银行双方协商确定。

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期限。

第八条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应向银行提交拟出质的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以及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出质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银行收到借款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资料,应重点审查专利权是否真实有效、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专利权进行质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质押等情况。

第十条 银行对借款人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资料初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人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或银行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

对于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出质的,银行可以要求出质人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或者足以证明其具备专利实质性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专利评估基准日与贷款协议的生效日之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评估基准日与放款日之间存在的重大期后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委托原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就该期后事项对专利权价值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银行与借款人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如有必要,银行可向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征询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意见。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与银行在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法定孳息随质物一起质押。法定孳息的质押无须另行办理质押登记。

第十四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出质人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银行。

出质人应按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清贷款期内专利年费。

第十五条 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银行应对出质专利权的风险状况和价值变动情况进行贷后跟踪监控。

银行应当密切关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的各类专利信息,防范专利权权属不稳定带来的法律风险。

银行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出质专利权法律状况和价值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出质人应将专利权法律状态变化等情况及时告知银行或银行委托的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借款人与银行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借款人和银行应对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的相关内容重新约定。

第十七条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款人和银行应在2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用途、利率、贷款风险管理、质权实现等方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关于授信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应积极培育专利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专利权市场交易行为,为银行和借款人提供专利权管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等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应加强监管,督促银行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引导其积极、稳妥地开办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专利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在专利权质押贷款执业服务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执业准则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

对中介服务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提供有遗漏的报告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可将中介机构相关负面信息通报行业协会和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除贷款之外,银行开办的以专利权作为质押担保的票据承兑等其他表内外授信业务,参照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银行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并接受专利权作为反担保质押物的担保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开办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在该业务开办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第二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由厦门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