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依法治国二十年(199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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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国宪法实施展望

在定型化的宪法制度下,各种制度已被宪法定型,宪法修改的次数和频率有限。转型宪法则不同,宪法文本变动较为频繁。与其他转型宪法模式不同,中国改革型的宪法修改更多的是对制度变迁的一种被动性的确认,即通过宪法文本确认那些已经形成的制度事实。当然这种宪法确认的内容不限于制度变迁本身,也包括一些对历史事实的叙述和确认。回顾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年来的经验,宪法更多地发挥的是政治确认或者政治宣誓功能,宪法被认为是一种政治纲领和政治宣言。但随着中国法治的逐渐发展完善,中国宪法同时发挥了政治宣言和法律规范的双重功能。一方面,作为政治象征的成文宪法可以发挥凝聚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认同的功能;另一方面,作为法律规范的宪法可以发挥积极推动社会转型的作用,为社会变革提供法治的轨道。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法逐渐由单一地依靠政治化实施,过渡到政治化实施与法律化实施同步推进、双轨并行的制度格局。翟国强:《中国宪法实施的双轨制》,《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二十年来,随着中国的主流政治理论的创新发展,政治制度和体制也处在不断变革的进程中,加上社会政治观念等各种政治动因的变化,一个新的“宪法时刻”计日可期。特别是,正在逐步推进的监察体制改革被认为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这项改革是对中国现行宪法体制的重大改变,也迫切需要以宪法修改的方式来作出回应。但是在转型时期,中国宪法的观念和制度都远未定型,而是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因此宪法修改必须在“确认”和“前瞻”两种功能定位之间作出妥当的取舍和选择。

从世界转型国家宪法修改的经验来看,单纯地通过宪法文本修改很难创建某种新的制度,更多的是确认社会现实观念和制度的变化。宪法修改在转型社会发挥的规范功能有限。在转型初期,高频率的宪法修改更多发挥了确认或者宣誓功能,更主要的是被动地适应社会变迁,发挥“向后看”的功能。在这段时期,宪法实施更多的是依靠政治来保障,没有具有法律性的宪法审查机制。有些转型国家通过宪法修改确立了宪法审查机制,但是在转型初期这种宪法审查容易被卷入政治纷争,从而无法为政治过程提供法律性的规范预期。在制度转型任务完成后,宪法修改的频率逐渐降低,宪法实施更多依靠法律机制来保障。否则,宪法容易与现实制度脱节,成为“名义宪法”。无论从世界上的转型宪法国家的经验来看,还是从中国的宪法实践来看,只有法律化的实施机制才能实现宪法修改与宪法实施之间的良性互动。